朱松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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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执业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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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刑事辩护律师成功案例——朱松梅律师为李某掩饰犯罪所得案精准辩护,获不起诉决定。

作者:朱松梅律师时间:2023年09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1次举报


基本案

2022年,李某在手机上玩游戏时,认识了一名叫丁某的男子,后两人成为游戏好友并添加微信。之后丁某在游戏APP上问李某是否想赚钱,并且将外号为无敌的男子推荐给李某。无敌询问了李某的银行卡情况后,帮助李某购买了从株洲到襄阳的高铁票。于是李某坐高铁到襄阳与无等人碰面。之后,李某在明知对方用来流转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将自己的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及相关支付密码提供了无。无敌在测试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日由敌带来的一名陌生男子进行操作过账。资金先流入李某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再操作将资金转入支付宝余额,在支付宝风控的情况下,李某提供人脸认证帮助,将支付宝内资金转移到其建设银行卡内,再由建设银行卡将部分资金取现,部分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转出。据统计,资金共流入李某农业银行卡7余元。后有人匿名报案,李某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抓获案,掩饰犯罪所被刑事拘留。

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事诉讼法》第162条之规定,将此案移送到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亲委托,派律所任朱松梅律担任犯罪疑人李某掩饰犯罪所得罪查起阶段的辩护人。

 

辩护过程:

朱松梅律师接受指派后,与亲属有效沟通,究案,找到案件辩护突破点,依法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书,予以精准辩护:

 

 

、嫌疑人李某的掩饰犯罪所得的犯罪行为存疑,能查实受骗中涉及嫌疑人的金额较少,主观上也没有故意,不应认定为构罪。1、刑诉法明确规定,仅有被告人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则不构成犯罪。本案中,除李某自述有刷脸转账等情节外,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银行的后台也没有查证,其上线也无相关证词,该案中仅有嫌疑人的陈述,故不属于掩饰犯罪所得。如以帮信罪定罪的话,犯罪金额也远远不足20万元,故不应以犯罪论处。2、本案所找到的受害人,涉及嫌疑人的金额较少(仅几千元),其他进入李某账户的钱,无法确认是违法所得,真如李某的上线所陈述属于参与赌博的进账,则是行政违法,而不是刑事犯罪,而且也不能排除有可能是其他合法的进账。故此涉及嫌疑人李某的金额较少,属于情节显著轻微。3、嫌疑人李某主观上认为:不违法,本罪构成主观条件是:主观故意。本案中,嫌疑人李某的上线,一直骗李某为帮助赌博的人上下分,使嫌疑人李某错误的认为:不违法(笔录:我认为帮忙流转网络赌博的钱是不违法的)。实际上如果确实是赌博的人上下分,则是行政违法,不构成犯罪,故此,对所涉掩饰犯罪所得,李某没有主观故意。

二、嫌疑人李某坦白、如实供述涉嫌违法行为,认罪态度好,系自首,也是初犯、偶犯,请求检察机关以教育为主。12022414日嫌疑人李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一切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属于自首。 2、 嫌疑人李某仅仅21岁,刚刚涉世,对社会辨识度不够,主观上自认为:不违法,嫌疑人李某此事发生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

 

案件结果:

朱松梅律师出具辩护意见后,积极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沟通。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意见后,非常重视,对律师意见进行深入研究后,采纳了律师意见,综合考虑本案情况,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朱松梅,男,汉族,1996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已执业26年,现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主任,系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朱松...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株洲
  • 执业单位: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0219********9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