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伤害,因此而获得的医疗费属于受害人的人身专属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能进行分割。但是,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能否进行分割,在现实生活中争议颇多。
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与医疗费性质相同,属于夫妻一方专属的个人财产,不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是受害人因劳动能力丧失造成收入减少,残疾赔偿金具有弥补该损失的作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或收益有异曲同工之处。也就是说,残疾赔偿金中,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减少的收入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予分割。
本律师认为:
如果按照第一种意见处理,受害人因受到伤害导致劳动能力丧失,其收入减少,婚姻另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必然会付出更多,那么如果受害人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属于受害人个人的专有财产,对婚姻的另一方极为不公平。
第二种意见在考虑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损失的情况下,也兼顾了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另一方的付出,更为公平合理。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其本质也就是受害人一方劳动收入的减少,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工资或收益性质相同。
因此,残疾赔偿金中应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减少的收入,在离婚时应予分割;第二部分应视为受害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后由其个人专属享有,其他人无权进行分割。
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残疾赔偿金应该如何计算呢?
本律师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残疾赔偿金应为:残疾赔偿金总额*自获得残疾赔偿金时起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残疾赔偿金最长计算年龄80岁-残疾人获得残疾赔偿金时实际年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