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2026年5月4日19时许,吉林省柳河县某村村民张XX与土地相邻的张X因耕种土地一事发生口角,双方争执、推搡、后动手,致张X肋骨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张XX及家人多次到张X家及张X住院的病房慰问、道歉,自愿承担张X治伤的全部费用,并邀请本村书记及受害人亲戚等多方出面调解,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取保候审。但因赔偿数额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26年8月20日被柳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律师介入】谢玉洁律师接案后,通过阅卷、会见,了解了全部案情后,向张XX及亲属讲明“故意伤害”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吉林省高法相关量刑意见,提出赔偿、和解、谅解、从轻判缓的建议。后在法院主持下,积极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张XX亲属主动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双方签署赔偿协议书,张X出具刑事谅解书,放弃对张XX刑事责任的追究,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辩护思路】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谢玉洁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被告张XX系初犯,且当庭认罪、悔罪;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认定自首;自愿赔偿获被害人谅解;故辩护人为其从轻辩护,建议适用缓刑。
【裁判结果】柳河县法院判决:张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且具有赔偿受害人并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处张X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