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如下:
一、原告邵XX与被告王XX于2025年X月X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2025年X月X日解除。
二、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邵XX支付违约金30000元。
三、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邵XX支付律师费8200元。
四、驳回原告邵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7260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合计8930元,由原告邵XX负担1534元,被告王XX负担 7396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