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花宁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合同纠纷金融证券法律顾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案件中,被告缺席,也能判决的2种情形

发布者:朱花宁律师|时间:2015年12月21日|分类:合同纠纷 |315人看过

在离婚案件中,缺席判决主要有两种情形:

一是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而缺席;

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