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无非对工亡者家属是个巨大的打击,但善后处理问题在沉痛之后还是要面对的,面对工伤保险基金与单位赔偿的费用,工亡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应该如何分配,此问题便迎刃而来,下面律师详细告诉你工亡赔偿金的构成与分配原则。
一、工亡赔偿金的构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工亡赔偿金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丧葬补助金
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统筹地区是指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地方法规会根据当地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当地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二、工亡赔偿金的分割
工亡赔偿金的分割是指工亡职工的亲属通过与工亡职工单位协商取得工亡赔偿金后,工亡职工的亲属之间对工亡赔偿金进行分配。
工亡赔偿金在工亡职工的亲属间该如何分配?我们应先厘清工亡赔偿金的各构成部分的性质,才能确定其分配原则。
(一)工亡赔偿金各部分的性质
丧葬补助金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支出,所以丧葬补助金无须在工亡职工亲属之间分配。
供养亲属抚恤金则是按月发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的亲属的生活补助金,所以,供养亲属抚恤金本也不存在分配的问题,但由于是工亡职工单位与工亡职工协商赔偿的结果,所以一次性给予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亲属以后不再要求,所以,对供养亲属抚恤金需要按规定计算出各自的份额,由于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取有明确的条件,所以,也不难确定各个供养亲属的抚恤金。
关键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性质的确定,有人认为工亡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不死应得收入给予补偿,具有财产性质,可按继承法规定由继承人继承。但这种看法经不起推敲,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这种看法,假设没有本次工伤事故,岂不是所有的工亡职工只能再活4-5年?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具有遗产的性质。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按月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生活补助金,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是一次性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因此,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仅仅是对工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的物质补偿,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更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毕竟丧失亲人对于近亲属来说,在精神上的痛苦都是一样的。
(二)工亡赔偿金的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规定笼统,又未指明享受对象时,容易出现工亡赔偿金分配争议。鉴于丧葬费是用于工亡职工的丧葬,并且数额固定,所以,在分配工亡赔偿金之前应先将丧葬费剔除。然后,再算出各个供养亲属应得的抚恤金,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则参照法定继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进行平均分配。
在工亡赔偿金高于或低于实际应得工亡赔偿金的情形下,应先扣除丧葬费,然后按照依法计算的抚恤金和工亡补助金的比例,来分割供养亲属抚恤金与工亡补助金。
三、有关建议
(一)对工亡职工单位
在工亡职工单位与工亡职工亲属协商解决工亡赔偿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细化工亡赔偿金,并指明享受对象。这样工亡赔偿解决后,能一定程度上避免工亡职工直系亲属又就工亡赔偿金分割再起纷争。
(二)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
1、在与工亡职工单位协商解决时,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细化赔偿金,并指明享受对象。
2、在赔偿金额未作细化、并未指明享受对象时,近亲属之间应尽量协商解决,以免伤了和气。
附一: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的有关规定
1、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
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
第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第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第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第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第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第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职工本人月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职工本人工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支付方式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供养亲属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即:
第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就业或参军的;
第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第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第五、死亡的。
附二:职工
职工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从范围上说,包括劳动法律规定的所有劳动者。就同一用人单位而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附三: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在计算方法上,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是计算工伤职工享受某些工伤保险待遇大小的依据,在《工伤保险条例》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都是以本人工资的数额作为基准加以计算的。但是,对于另外一些工伤保险待遇,其计算基准为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比如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等。因此,对于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其计算基准都是不同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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