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 出资人 | 房屋登记 | 司法实践 |
结 婚 前 | 一方父母 全额出资 | 出资人子女 名下 | 房屋属于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
一方父母 支付了房 屋首付款 | 出资方子女 名下 | 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房屋所有方补偿另一方。 | |
父母代子女偿还贷款,离婚时父母所有出资款均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
另一方子女 名下 | 一般情况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个人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
双方子女 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依照约定;如果双方未对共有方式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 | ||
双方父母 出资 | 夫妻双方 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无特别约定,双方按份共有。 | |
一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如无特别约定,双方按份共有。 | ||
结 婚 后 | 一方父母 出资 | 出资方子女 名下 | 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 |
对方或双方 名下 |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父母出资时有特别约定证明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 ||
双方父母 出资 | 一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
双方名下 |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