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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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发包人)的代理人,经多次开庭,最终胜诉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发布者:蒋玉律师|时间:2018年01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38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工程发包方,也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将工程发包给本案另一被告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本案涉及的工程款并未进行结算。原告到法院诉称被告西安市**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所涉工程转包给了原告,并系原告完成,但西安市**电子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然而,发包人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对此并不知情。此案件经过多次开庭,通过对原告的证据进行质证反驳,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我代理的被告中国****通信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作为发包方,因此免除了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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