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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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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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缓刑成功,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者:陈熊律师|时间:2019年09月17日|分类:刑事辩护 |1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安全管理的规定,未有效履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间接造成公司名下的运输车辆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据此,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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