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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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刑事辩护成功案例:公诉三到五年,实判一年

发布者:杨统河律师|时间:2017年01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44人看过

雷某敲诈勒索案定罪辩护意见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李某某交出财物的行为。而根据本案证据,不能得出因被告人雷某举报盗伐林木的要挟,迫使李某某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

一、李某某不认可存在盗伐林木的行为,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李某某存在盗伐林木犯罪,李某某恐惧被告人举报其盗伐林木的证据不足——李某某没有理由恐惧其举报自己并未触犯的罪名。

二、李某某交付被告人六万元钱时,李某某已经被林场调查,公诉人指控的被告人“以举报李某某盗伐林木要挟”的条件已经不存在,进一步证明无法得出“迫使李某某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李某某向被告人交出六万元的时间是2016710日,而太平林场201682日《关于雷某举报李明明木器厂私收木材一事的说明》(卷75页)证明,77日早上接到雷某举报后,工作人员立即赶到了木器厂进行查处,案件正在调查中。故710日李某某已经知道了被告人不具备了对其要挟的条件,故此时交付给被告人六万元不能排除,并非是要挟迫使的结果。

三、无法排除李某某交出六万元是故意利用被告人的错误认识陷害被告人的可能性:1、案发前双方因经济纠纷产生了矛盾;2、李某某知道被告人的犯意后主动打电话,多次诱导,每次都录音取证,交钱时还要求被告人在其写好的证据材料上签字,没有一点被要挟恐惧的表现,完全是在导演被告人犯罪(其认为是犯罪)的过程并全程取证;3、李某某明明并不恐惧被告人举报的盗伐林木犯罪但其不点破以减少或消除自己被敲诈的损失,而仍然主动给被告人联系交出六万元,不合常理,无法得出因恐惧的唯一结论;4、李某某交出钱后立即报案,印证其并不恐惧举报被查。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得出实施要挟行为迫使李某某交出六万元的唯一结论。

                           杨统河

2016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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