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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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主任律师执业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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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统 河 律 师 事 务 所 紧 急 律 师 函

作者:杨统河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5次举报

致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杨统河律师受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某庄村民委员会委托,就贵院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错误的(2015)某民X初字第XX-3号民事裁定书产生的严竣问题,紧急致函贵院院长:

1、有新的证据证明,该裁定书将某某区西客站指挥部发放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主要用于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的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错误地认定为应当归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见新证据1、2),导致该村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费无法发放,稳定形势已经到了一触即发地步,紧急呼吁院长高度重视。

2、除实体认定错误外,该裁定适用程序法律错误,剥夺了村委会申请复议的权利,经咨询贵院立案部门,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均不受理。现请求院长发现错误已经是唯一救济途经。本案当事人并不是对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书的行为不服,而是对保全裁定书的执行行为即冻结争议款项不服提出的异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原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即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相关规定,裁定立即执行,而裁定内容又错误认定事实侵犯当事人实体权利,立案庭以程序性裁定不属第三人撤销之诉和可申请再审范围对这一的认定事实错误的裁定不予立案。现只有请求院长发现。

此前2015年11月2日该村委已经致函院长。因事关重大,邻近年关,情况紧急,故再次委托本律师致函院长,请求高度重视高效处理。

附:1、某某区某某工程建设指挥部《情况说明》,证明争议款项是《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2、某某市某区投融资管理中心《说明》,证明某某区某某工程建设指挥部是代替该中心履行拨付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

    3、(2015)某民X初字第XX-3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

  联系电话:67885110,13573787148   联系人:杨统河律师

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七纬十二银座中心4 号楼602室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杨统河律师

                          2015年12月5日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