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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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累犯,从轻判三年

发布者:杨统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3246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抢劫案被告人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有自首表现。张某在公安人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被害人陈某述,张某没有直接对陈某抢劫。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事实不清,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三、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经法庭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识到犯罪危害,有认罪悔罪表现。
……
综上所述,结合张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和在案件中的作用事实不清的具体情况,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 杨统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被告张某原因抢劫罪被判三年半,系累犯,但法庭采纳了律师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案从轻判三年。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接受抢劫案被告人张某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并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张某有自首表现。张某在公安人员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能主动向公安机关陈述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根据被害人陈某述,张某没有直接对陈某抢劫。因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张某在本案中的作用事实不清,应当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判决。

三、张某认罪态度较好。经法庭教育,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识到犯罪危害,有认罪悔罪表现。
……
综上所述,结合张某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和在案件中的作用事实不清的具体情况,对张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律师 杨统河

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本案被告张某原因抢劫罪被判三年半,系累犯,但法庭采纳了律师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本案从轻判三年。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