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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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制报报道杨统河律师代理工伤案件

发布者:杨统河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05日 1259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建筑工在施工中摔伤,申报工伤引争议

2012年 8月31 日下午,梁先生在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以下简称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从事脚手架施工过程中,不幸从三楼摔到一楼地面,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四川省合江县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为梁先生做了前期治疗。因梁先生还需做后续康复治疗,2013年 1月16 日,工程承包人水岸城邦13 号楼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与梁先生达成协议,由他们双方共同为梁先生垫付10万元治疗费,以方便梁先生继续治疗……事故发生后,梁先生认为劳务承包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为其申报工伤却一直未申报,梁先生想自行申报但又因无劳动合同,且对方不给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为此,梁先生向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梁先生称其本人是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一名员工,2012年 1月,他被派到劳务公司承包的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从事脚手架施工工作。2012年 8月31日下午,他在施工过程中因劳务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且有诸多安全隐患,导致他在工作中不幸从三楼摔到一楼地面,严重受伤。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称,2012年 8月28 日,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以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承揽了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主体工程劳务清工,梁先生又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承揽了 13 号楼的外脚手架工程。仲裁委员会认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把水岸城邦13 号楼脚手架劳务清工承包给梁先生,梁先生再招用劳动者施工,显然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和梁先生之间是承揽关系,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情形,并于2013年 8月23日裁决梁先生与四川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梁先生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纸诉状将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16日,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劳务承包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辩称,从梁先生的工程款结算单、承诺书、有关会议纪要和水岸城邦建筑指挥部主持调解的协议书中可以证明梁先生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梁先生认为,2013年 1月16 日他与四川天宇建筑劳务公司的代表陈先生、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代表王先生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四川天宇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的民工梁先生在曹县建安集团水岸城邦项目部13 号楼的脚手架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伤……”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自己跟劳务公司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一名脚手架安装工,受伤就是在施工中。“这一事实还有我自己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印证。”

“《会议纪要》中称梁先生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施工’而不是‘承揽’,‘施工’足以证明梁先生是亲自干活,即使带着班组亲自干,他也是实际干活的人之一。”梁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杨统河强调。

“根据被告与第三方的合同和第三方未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杨律师分析认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与工程第一承包方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水岸城邦13 号楼的承包施工《合同书》第 2条“承包范围: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钢筋工程、 … … 脚手架工程” 以及第 8 条“ 乙方(即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保证具有相应资质其所属工具具备所从事岗位的上岗证和资质……塔吊司机、电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证复印件报甲方” 的相关描述可知: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包含脚手架工程,梁先生作为架子工正是劳务公司的工人之一。该《合同书》第 9 条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以此条款可看出,施工方只存在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和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两家施工单位。从事故发生至今,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并没有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以违法分包为由作出任何追究,这足以认定梁先生是按合同约定由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在曹县建安集团备案的架子工,双方不存在转包、分包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违法分包,建筑工发生事故仍应申报工伤

“即使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仍逃脱不了按劳动关系承担责任的后果。”杨律师指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故即使存在双方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而转包、分包的合同,也是无效约定,应当退回到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上来。即使梁先生以班组名义承包架子工,这也只能是企业内部承包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人身上。因此,即使内部承包事实存在,梁先生工作中所受的伤也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理赔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报记者 杜海英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建筑工在施工中摔伤,申报工伤引争议

2012年 8月31 日下午,梁先生在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以下简称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从事脚手架施工过程中,不幸从三楼摔到一楼地面,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劳务承包方四川省合江县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为梁先生做了前期治疗。因梁先生还需做后续康复治疗,2013年 1月16 日,工程承包人水岸城邦13 号楼项目部和劳务承包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与梁先生达成协议,由他们双方共同为梁先生垫付10万元治疗费,以方便梁先生继续治疗……事故发生后,梁先生认为劳务承包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应该为其申报工伤却一直未申报,梁先生想自行申报但又因无劳动合同,且对方不给出具任何书面证明材料,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为此,梁先生向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确认自己与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裁决:不存在劳动关系

梁先生称其本人是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一名员工,2012年 1月,他被派到劳务公司承包的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从事脚手架施工工作。2012年 8月31日下午,他在施工过程中因劳务公司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且有诸多安全隐患,导致他在工作中不幸从三楼摔到一楼地面,严重受伤。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称,2012年 8月28 日,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以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承揽了水岸城邦项目部13号楼主体工程劳务清工,梁先生又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承揽了 13 号楼的外脚手架工程。仲裁委员会认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把水岸城邦13 号楼脚手架劳务清工承包给梁先生,梁先生再招用劳动者施工,显然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和梁先生之间是承揽关系,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情形,并于2013年 8月23日裁决梁先生与四川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还是事实劳动关系?

梁先生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一纸诉状将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告上了法庭。10月16日,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劳务承包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辩称,从梁先生的工程款结算单、承诺书、有关会议纪要和水岸城邦建筑指挥部主持调解的协议书中可以证明梁先生与公司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揽关系。

梁先生认为,2013年 1月16 日他与四川天宇建筑劳务公司的代表陈先生、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代表王先生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载明“四川天宇劳务有限公司陈某某的民工梁先生在曹县建安集团水岸城邦项目部13 号楼的脚手架施工过程中,不慎坠落摔伤……”从这一表述可以看出自己跟劳务公司之间就是事实劳动关系,是一名脚手架安装工,受伤就是在施工中。“这一事实还有我自己的架子工资格证书印证。”

“《会议纪要》中称梁先生以每平方米8元的价格‘施工’而不是‘承揽’,‘施工’足以证明梁先生是亲自干活,即使带着班组亲自干,他也是实际干活的人之一。”梁先生的代理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山东政法学院客座教授杨统河强调。

“根据被告与第三方的合同和第三方未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事实足以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杨律师分析认为,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与工程第一承包方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水岸城邦13 号楼的承包施工《合同书》第 2条“承包范围:主体结构范围内的钢筋工程、 … … 脚手架工程” 以及第 8 条“ 乙方(即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保证具有相应资质其所属工具具备所从事岗位的上岗证和资质……塔吊司机、电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证复印件报甲方” 的相关描述可知:在其承包的工程中包含脚手架工程,梁先生作为架子工正是劳务公司的工人之一。该《合同书》第 9 条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以此条款可看出,施工方只存在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和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两家施工单位。从事故发生至今,曹县建安集团工程公司并没有对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以违法分包为由作出任何追究,这足以认定梁先生是按合同约定由天宇建筑劳务公司在曹县建安集团备案的架子工,双方不存在转包、分包关系,而是劳动关系。

违法分包,建筑工发生事故仍应申报工伤

“即使存在违法分包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天宇建筑劳务公司仍逃脱不了按劳动关系承担责任的后果。”杨律师指出,《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故即使存在双方违反上述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合同约定而转包、分包的合同,也是无效约定,应当退回到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上来。即使梁先生以班组名义承包架子工,这也只能是企业内部承包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国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允许企业可以将职工社会保险福利待遇转嫁到企业内部承包人身上。因此,即使内部承包事实存在,梁先生工作中所受的伤也应由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理赔责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定,“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报记者 杜海英

杨统河律师,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2年杨律师经历:2011年创办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2012年,被聘为山东政法学院...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济南
  • 执业单位: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2001109853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