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第一次开庭就办通离婚手续的成功案例。
律师代理词
苏超家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照《律师法》的规定调查核实了有关事实,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XX年12月相识,双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1X年X月9日草率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脆弱。男方并没有按农村习俗办结婚喜酒,期间双方因争吵相处时间较短。婚后被告一直无正当职业,不能履行家庭义务,且双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根本无法进行沟通、交流。不仅如此,被告个人主义严重、性格暴躁,对原告冷漠不关心,时有打骂。婚后不久,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201X年12月16日,因女儿的户口入户问题双方吵得不可开交,被告为此还恐吓原告的父母,并打骂原告。由于长期争吵,原告于201X年X月X日搬离被告家庭,回娘家居住,双方至今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被告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这充分说明,原告婚前对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鉴于本案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原告与被告生育孩子后,原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法挣钱养家,而被告也未能积极主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行家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原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双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双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原告一再表明态度:坚决要求离婚。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原告认为,根本无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美好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好生活的不断追求与拼搏,而被告却没有用实际行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这让原告非常失望,原告与被告在无数次的争吵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失去了信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痛苦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有利的,虽然在庭审中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离婚,但感情是双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被告的一厢情愿,不等于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情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结束双方的痛苦。如果只有双方同意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三、双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每年6000元也即是每月按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原告与被告的女儿XXX于201X年X月X日出生,现在还不满一周岁,原告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而被告无稳定职业,如果跟被告一起生活,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生女XXX应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标准为每月500元。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好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苏超家律师
广西顺通律师事务所
201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