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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新)

发布者:苏超家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交通事故 |9901人看过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广西XX市XX县XX乡XX村XX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持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PGXXX号二轮摩托车。

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广西XX市XX县XX乡XX村XX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系桂KPG573号二轮摩托车的乘客。

被申请人:申请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生,住广西XX市XX县XX乡XX村XX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持C1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KJHxx号小型轿车。

申请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XXX所有的桂KJHXXX号小型轿车进行诉讼保全(现该车辆停放于X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停车场)。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月11日,XXX驾驶桂KPGXXX号二轮摩托车搭乘庞敏西行驶至国道324线XXX工业区辅道与货运加油站交叉路口时,被XXX驾驶被申请人所有的桂KJHXXX号小型轿车撞到,导致XXX XXX两人受伤,XXX的右股骨颈骨折,右胫骨下段骨折,右跟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桂KPGXXX号二轮摩托车毁坏、桂KJHXXX号小型轿车左前方外壳表面被撞变形的交通事故。

在此次事故中,被申请人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申请人拟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情况紧急,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转移,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保证法院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给予桂KJHXXX号小型轿车实施财产保全。申请人自愿将其所有桂KPGXXX号二轮摩托车另加10000元人民币作为保全桂KJHXXX号小型轿车的担保。

如因申请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申请人自愿赔偿被申请人相应损失。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XX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交认字(2014)第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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