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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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犯罪所得”的含义及种类

作者:郑勇律师时间:2018年06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103次举报


在刑法中,“犯罪所得”并不是一个很容易界定的概念。依通常解释,犯罪所得是指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活动所获得的一切利益。在英、美等国的刑法中,广泛使用的称谓是“犯罪收益”。在我国刑法中,与“犯罪所得”相近似的概念还有“违法犯罪所得”“违法所得”“非法所得”等概念。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还有“不法所得”“赃款赃物”等提法。在我国台湾地区,除了“犯罪所得”之外,还有“不法利得”之说。实际上,区分这些概念的意义并不大,主要是使用者用语上的习惯,其共同所指都是在刑事案件中不法行为人获得的不法利益。无论是立法界还是实务界所称的“犯罪所得”,都不需要建立在行为构成严格意义上的犯罪的前提之下。站在阶层论者的立场看,只要行为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且没有违法阻却事由,那么行为人通过此种行为获得的收益即是“犯罪所得”。在我国刑法学的语境下,“违法所得”“违法犯罪所得”等概念与“犯罪所得”概念同样没有实质的区别。这一结论,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由此可见,刑法中的“犯罪所得”,泛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财产性利益。

广义的犯罪所得应当包括以下3个方面:

(1) 通过犯罪行为产生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收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给“犯罪所得”下的定义是“通过实施犯罪而直接或者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任何财产”。这一定义简单明了,不仅把通过犯罪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财产认定为犯罪所得,而且把通过犯罪间接产生或者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进来,颇具参考价值。犯罪的直接收益是指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或者通过犯罪行为直接带来的物品或者财产性利益,如盗窃所得的赃款赃物、贩毒后获得的赃款等,是最为常见也最易认定的犯罪所得;间接收益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间接获得的财产性利益,该部分利益的形成往往借助了犯罪分子或者第三人其他的行为甚至是合法行为,因而从表面上看往往是“正当收入”。例如,犯罪分子通过实施挪用公款行为获得资金后进行股票投资,其投资收益便是犯罪的间接收益;又如,犯罪分子通过开设赌场获得利润,又把该利润用于投资饭店,其投资饭店产生的经营利润同样也是犯罪的间接收益。对于犯罪行为带来的间接收益,司法机关以往常常予以忽略而没有没收。这无异于放纵犯罪。实务界有论者认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的“犯罪所得收益”是间接收益,“包括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而得到的增值、租金、利息及投资、经营的收益”。这其中蕴含的意思就是“犯罪所得”本身仅是指直接收益。但是,这一观点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实际上,近年来我国出台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对犯罪的间接收益也应当子以没收。还须指出的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避免的经济损失也是一种犯罪收益,其与犯罪分子积极财产的增加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相关司法解释也确认了这一点。

(2) 作为实施犯罪行为代价的报酬。这类犯罪所得是犯罪分子从其他人(同案犯、第三人等)那里获得的犯罪酬金,以作为实施犯罪承担风险的对价,如“水客”走私获得的佣金、受雇杀人获得的报酬等。从某种意义上讲,贿赂物这种所谓“犯罪行为组成之物”无非是行贿者给子受贿者的报酬,是受贿者因为接受职务收买所胃风险的经济补偿。对这类不法报酬子以没收,既有否定不法行为之意义,又能起到抑制贪利动机的作用。

(3)由犯罪行为直接或者间接产生之物。这类犯罪所得不同于犯罪分子的获利收益,也不同于犯罪报酬,而是由犯罪活动产生出来的“产品”或者“副产品”。例如,实施伪钞犯罪而制造出来的假币、实施军火犯罪而私造出来的武器弹药、实施毒品犯罪制造、加工而成的毒品或者制毒化学物质。这类犯罪所得的特点是其原本并不存在,而是由于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才产生的。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制造”出这些物质的最终目的是希望通过交易这些物质获得经济利益。当然,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生产出这些物质,都是应当纳人没收范围的不法所得。并且,这些物质往往带有不法所得与违禁物的双重性质,特别需要防止其对社会生活和公共安全造成威胁。


上述3类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都是我国刑法所称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对其于以没收,是断绝犯罪分子通过实施犯罪而获利的企图、铲除其犯罪的经济基础以及防卫社会的必要措施。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执业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办理了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凉山
  • 执业单位: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3420********9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刑事自诉、取保候审、婚姻家庭、毒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