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决定了劳动者入职后的工作具体内容,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意义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可知,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如果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调岗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如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那么就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此时应当满足法定的条件:如用人单位须跟劳动者协商一致,以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如果用人单位在未经过协商一致或未达成协商一致而单方强行调岗,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利予以拒绝,劳动合同仍应按原合同履行;若用人单位以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有权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