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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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梓熙、黎巧蓥与广州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向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吴宏燕律师|时间:2016年1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784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律师代理原告黎XX、黎XX诉被告广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XX确认买卖合同无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了无效,二审被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原告起诉称:1999年5月21日,我方与XX公司签订《珠岛花园认购协议书》,认购广州市珠岛花园17幢5单元1004房(涉案房屋)。之后,我方如期支付了30%房款,但XX公司没有通知我方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经我方多次要求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及交付137712元剩余房款,XX公司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办理。关于涉案房屋认购书及购房款支付问题,均已由相关生效判决书判决确认。我方也依生效判决内容于2013年9月13日向被告XX公司付清剩余房款137712元。XX公司背信弃义与陈X前恶意串通虚假交易,并将本属于我方所有的涉案房屋过户至陈X前名下,严重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其所谓转让行为应依法确认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陈XXXX在交易涉案房屋过程中存在倒签合同的有违诚信行为及存有诸多违背常理的情形。在明某黎XX、黎XX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对该房屋享有重大利益的情况下,鹏X公司、陈X前共同实施有违常理的房屋交易行为,不仅明显失当,且存在恶意串通,损害黎X熙、黎X蓥利益的情形,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广州市鹏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X前之间就买卖广州市珠岛花园17幢5单元1004房的行为无效。本案受理费1014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每个案件都是不容易的,只有经过专注的研究法律法规和案例,找到突破口,最终取得案件的完全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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