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万鹏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2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诈骗罪数额巨大,最终判处缓刑-假借办信用卡,骗取受害人钱财,最终获得缓刑
前言:
本案中,当事人也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学生,在找工作的途中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在后期的工作中也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操作的,只是在后期的工作中,当事人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在诈骗,但是由于其已经开始工作了,就决定继续在这行干下去。
操作模式:
2016年9月14日,李某1(另案处理)成立成都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并先后招聘被告人等人为公司业务员。XX公司成立后至20l7年4月5日,对吕某某等136名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业务员先使用网络电话与被害人取得联系,冒充“中国银联”或“上海点佰趣公司”工作人员,在XX公司无办理高额信用卡能力的情况下,以为被害人办理高额信用卡赠送POS机为诱饵收集被害人办卡需求及个人资料,由李某1使用Photoshop改图软件修改信用卡申请审核通过图片上的姓名、额度等内容,伪造被害人信用卡申请已由相关银行审核通过的图片,再由业务员用工作微信发给被害人,使其信以为真,诱骗吕某某等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或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在重庆市两江新区等全国多地向相应业务员或李某1交付办理信用卡手续费,后以虚假寄件人信息向被害人寄送POS机来掩盖诈骗行为。被告人为XX公司业务员,在明知公司业务为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根据李某1安排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在领取固定工资的同时,根据各自诈骗所得领取提成。根据其所有人的犯罪金额,其犯罪金额已经达到数额巨大。
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5000),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7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万)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本案辩护策略:
针对本案,我们为其作罪轻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系自首,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XX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系自首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XX在该案共同犯罪中只是起到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
1、从犯意看,在此次犯罪中,被告人XX只是公司的普通员工,听从公司领导的安排,公司领导安排怎么做,被告人XX就怎么做。
2、被告人XX在诈骗过程中,所收取的所有费用全部上交公司,其诈骗所得也为公司所有。
3、在诈骗所得的分配上也是由公司的老板李伟负责分配。
三、被告人XX系初次犯罪,偶犯,且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
被告人XX以前从未受过刑事处罚,此次涉案,完全是因为法律意思淡薄,才误入歧途,案发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
四、被告人XX系家中顶梁柱,家中尚有哺乳期的小孩需要照顾。建议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XX愿退赔受害人损失,积极缴纳罚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XX系自首,从犯,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自愿认罪,积极悔改,具有多项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本案的特殊性,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也体现刑法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精神!
最终结果:法院对其判处缓刑。
说在最后:现在在工作中一不小心就进入到了某些犯罪组织,在知道该组织是犯罪组织的时候,要及时从这里面出来,并且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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