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刘艳桃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12日 11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案情描述】
2017年10月**日**时**分,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主路某某桥上,张某驾驶小客车与丁某驾驶小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5时**分,吴某驾驶小客车与发生事故的张某与丁某车辆相撞。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及三辆车损坏,张某受伤,张某车上乘客纪某下车查看时,被车辆撞伤,丁某车上乘客屈某受伤。纪某于2017年10月**日被送入北京某某医院,并住院手术治疗。
事故发生以后,经北京市**区交通支队某某某大队交警认定,吴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丁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为吴某,应由吴某承担赔偿责任。该车辆未按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吴某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超出交强险范围的部分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判决,某保险公司和吴某表示不服。当事人双方在认定的责任比例、实际损失数额、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数额方面未达成一致。
二、【办案过程】律师接手该案后,尽心尽力作了大量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作为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过对案件的反复探讨、推敲,帮助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吴某只承担不超过40%的责任,张某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30%的责任,吴某赔偿纪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6***多元。
三、【律师剖析】
本案是两起交通事故,事发时纪某已不是乘客身份,他已经下车,属于第三人,而且他并不是由我方当事人吴某驾驶的车辆直接撞伤的,所以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错误。应当根据北京市**区交通支队***大队交警的认定,张某承担30%的责任,丁某承担30%的责任,吴某承担不超过40%的责任。另外,纪某的二次手术费尚未实际发生,没有任何票据,所以不应支持;纪某的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一直生活在农村且是农村户口,也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在二审期间,我方向法庭提交了吴某与事故中另外两位受伤人张某和屈某的庭外调解协议和支付凭证作为证据材料。
四、【代理效果】
最终,律师的代理意见和辩论观点基本得到了一中院的肯定和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另一上诉人某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大部分支持了吴某的上诉诉请。采纳认可了吴某与屈某、张某达成调解的基本事实,吴某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受害人将来向保险理赔的问题,交强险项下不应再给其他伤者保留份额。进而二审法院将一审法院判决委托人需要承担的十万余元赔偿款改判为在本案中吴某只需赔偿支付纪某壹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