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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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雇佣合同中的付款责任

发布者:刘洪章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12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连环雇佣合同中的付款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被告深圳市某大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河北省秦皇岛市某医学美容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楼房装修工程,工程地址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红旗路。被告一雇佣了原告袁*等几十名工人进行施工,项目经理为被告二高某。

2009123日工人进场,20091222日,双方补签了《装饰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协议书》,被告二代表被告一在合同上签了字。双方约定按点工计算,被告二承诺:“工人在完工撤场前开清所有的工资。”2010128日工程完工,24工人全部撤场。129日原告因在工地被打而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被告二支付了大部分工人的报酬,但原告的报酬没有发放。关键是被告一和被告二来回推诿责任,原告无奈故起诉。

 

法院裁判: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一主张装修项目并非自己的工程,只是被告二借用了一个自己的公章,自己和这个装修工程没有任何关系。况且原告也不是自己的员工,其报酬不应该自己支付。而被告二辩称自己只是被告一的项目经理,被告一给自己发固定的报酬,每月一万元,自己也是打工的,是被告一雇佣的自己,而且还欠自己的报酬五万多,和原告地位一样,自己也是受害者,所以不应该自己支付原告的报酬。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一和建设单位签订了《装修合同》,该工程是被告一的工程,是实际受益单位。被告一委派被告二做项目经理或受托人,被告二与原告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书》,在工程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应承担付款责任。至于被告之间的关系,因授权不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判决两个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的报酬。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被告主动履行了义务。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哪个被告应该支付原告的报酬?法院判决共同支付,实际上是最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分析本案可知,被告二确实也是被告一的雇佣管理人,被告二又雇佣了原告,但是因为没有披露这种关系,且没有让被告一和原告直接签订合同,导致其承担了连带责任。

包工头带领工人施工,尽管在我国被明令禁止,但却有存在的基础,所以现实中还大量存在。但是,也有很多维权失败的案例。所以,包工头应该成立劳务公司,并取得劳务分包资质,在进场施工前,一定要和总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这样就理顺了法律关系,能得到法律最大程度的保护,也会避免陷入告状无门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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