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事实
被告白某提出向原告借款25万元。被告白某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涂某、曹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被告白某向原告出具了《委托打款》,指定前述借款中的23万元汇入罗某账户。同日,原告委托王某将25万元款项分别汇入白某指定的银行账户以及白某的账户。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白某及担保人履行还款义务,均遭到拒绝。
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白某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5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2、判令被告涂某、曹某对前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诉讼经过及结果
(一)诉讼经过
被告白某辩称,25万元借款属实,该款项是用于合作做工程的,直接打入了被告涂某的上家,其并未实际收到前述款项,该25万元是用于支付工程居间费。
被告涂某辩称,被告白某曾介绍其做工程,当时约定签订工程合同后打25万元的保证金。但此后,其并未收到过工程合同,所以也没有打款。后被告白某自己找到原告打了25万元保证金。
被告曹某辩称,其不认识原告,签字提供担保也是为了工程保证金做的担保,而不是为被告白某做的担保。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举示了借条、委托打款、账户信息、个人汇款凭证,拟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白某提供了25万元借款,被告涂某、曹某对被告白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原告申请证人王某出庭作证,证人在庭审中陈述称其通过重庆XX银行向案外人罗某汇款23万元、向被告白某汇款2万元的行为,均是接受原告的委托代其汇款,其本人与案外人罗某和被告白某均无经济往来。原告对证人证言的三性均无异议,三被告对证人证言无意见。
(二)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三被告对原告举示的借条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委托打款系由被告白某出具,现被告白某对其三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账户信息中载明的信息与委托打款中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个人汇款凭证由第三方重庆XX银行出具且加盖了银行业务章,故本院确认其真实、合法,且本案具有关联性;
证人证言与原告举示的个人汇款凭证一致,故本院确认其真实,并予以采信。
被告白某举示的收款条与原告举示的证据相印证,故本院确认其真实、合法,但本院认为与本案无关,故不予采信;
被告曹某举示的联营协议以及居间协议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以采信。
(三)裁判结果
1、被告白某归还原告蒋某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2、被告曹某、涂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白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白某、曹某、涂某负担。
三、律师观点
在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后,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证据,有钱款走向一定要收集支付凭证,在对法律法规不了解的情况下,一定要向律师进行咨询,律师会向你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案件的难点和关键点,帮助收集和整理证据,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才会在法庭上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