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概述:
2017年开始,出卖方(A公司)与买受方(B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由买受方股东之一张某电话采购货物,双方未签订合同,出卖方也未保留送货凭证。2018年12月某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债权人”,B公司股东之一张某作为“债务人”经对账确认,截至当日,张某尚欠王某货款20万元,张某承诺于2018年12月底偿还5万元,2019年1月底偿还10万元,2月底偿还5万元,若张某未按期足额给付,王某得因主张权利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张某承担,同时张某还须向王某支付所欠货款20%的违约金。该协议同时还约定:张某作为合同担保人,以个人资产承担担保责任。合同落款处,张某作为债务人及担保人签字。
该协议签订后,张某以个人刷卡方式分三次向A公司偿付货款共计8万元,同时A公司继续向B公司供货共六次,货款共计3万元,A仅保留四份送货单,抬头显示送货人均为“A公司”,客户为“B公司”。
本案债权人王某找到律师时,仅有该份还款协议书及签署还款协议书后的部分送货凭证,如何确定原被告主体?是本案胜诉判决的关键,如果起诉主体确定不当,极有可能被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所以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被告主体确认: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张某一直以B公司名义向A公司订购货物,且以“还款协议书”的形式,承诺并自愿签署还款协议书,张某应承担还款义务,故本案被告确定为张某。
2、原告主体确认:因张某有多笔货款未结清,2018年12月份A公司使用的管家婆软件已经对其关闭,其无法下单,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将货款垫付后,再由王某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书,A公司不再向B公司主张货款债权。故本案原告确定为王某。
律师根据分析结果,拟定了起诉状并准备了证据材料,最终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为本案当事人挽回了货款损失将近20万。
本案债权人王某找到律师时,仅有该份还款协议书及签署还款协议书后的部分送货凭证,如何确定原被告主体?是本案胜诉判决的关键,如果起诉主体确定不当,极有可能被驳回起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所以律师通过详细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被告主体确认:A公司与B公司未签订买卖合同。张某一直以B公司名义向A公司订购货物,且以“还款协议书”的形式,承诺并自愿签署还款协议书,张某应承担还款义务,故本案被告确定为张某。
2、原告主体确认:因张某有多笔货款未结清,2018年12月份A公司使用的管家婆软件已经对其关闭,其无法下单,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个人将货款垫付后,再由王某与张某签订还款协议书,A公司不再向B公司主张货款债权。故本案原告确定为王某。
律师根据分析结果,拟定了起诉状并准备了证据材料,最终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为本案当事人挽回了货款损失将近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