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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

发布者:余亿深|时间:2019年11月16日|129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亿深广东丰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黄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涉讼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主体存在重大争议,经审查,该合作协议书中“甲方”处及骑缝均明确加盖“香港新太太美容管理有限公司”公章,且一审公司注册资料体现吴某、黄某于2011年5月30日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新太太美容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13日企业名称变更为“新太太(中国)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成立至今的股东均为吴某、黄某。因此,本案的处理结果与案外人新太太(中国)美容集团有限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关系涉讼合作协议书的合同当事人这一基本事实的认定,该案外人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应依法通知其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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