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崔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律师为原告吴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将某某房屋的所有权过户给原告;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屋过户事宜的违约赔偿金4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辩称,1、原告所述购房经过与事实不符,合同中约定房产证下发时办理过户和付清余款,因原告不在本地,被告只能等原告来找,后崔某于2011年1月26日即拿到房屋钥匙交给原告,并允许其装修居住,此时原告提出房产证下发五年后再办理过户以节省合同中约定的买方承担的税费,被告出于善意同意,原告称被告恶意拖延有违事实;2、本案实际情况是拖延过户对被告不利而于原告有利,原告在涉案房屋居住长达七年,至今尚未支付余款;3、原告并未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其在起诉状中将被告孙某姓名写错,家庭住址亦不正确,因此其所称多次催促被告办理过户是无法成立的。基于以上理由,主张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一、被告孙某、崔某继续履行与原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吴某办理某某房产的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200元,被告孙某、崔某负担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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