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晓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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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德和衡(重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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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偿为他人提供义务帮工受害获赔约91万元

发布者:邓晓容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107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案由: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杜某甲

被告:杜某乙、杜某丙

原告代理律师:邓晓容

案情简介:被告杜某乙的父亲杜某某2017年7月去世后,原告为死者杜某某的弟弟便从重庆赶回忠县参加礼。此外,原告的儿子、杜某丁、死者杜某某的弟弟杜某戊等人也从外地赶回忠县参加丧礼。因杜某某是在忠县×××敬老院去世,根据本地风俗需要将遗体运回老家安葬,并在途中放鞭炮丢冥币。7月24日下午,原、被告以及杜某戊等死者亲人一块儿协商安排丧葬事宜,杜某戊便安排被告杜某丙驾驶其货车,负责在货车尾箱装载原告和杜某丁,由原告负责在车厢点燃鞭炮后丢到公路上爆炸,杜某丁负责在车厢将冥币丢到公路上。在运输途中一共有三辆车辆,走在最前面的是被告杜某乙的车,中间的车是装载杜某某遗体的车,走在最后的是被告杜某丙驾驶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因鞭炮在货车尾箱爆炸,情急之下原告跳车,后杜某丁也跟着跳车。原告跳车后坠地受伤,当天便送至垫江县中医院住院

治疗伤情稳定后经司法鉴定为三级伤残。

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收集、整理、分析证据材料,决定依据《最好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向两被告主张赔偿损失约15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义务帮工行为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农村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现象,邻居及亲友之间的相互帮助对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义务帮工行为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为被告杜某乙的父亲去世后提供义务帮工时受伤,被告杜某乙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本地风俗,将死者运回老家安葬需要沿途放火炮、丢冥币,故实际上只能由货车这类车型才能完成。本案中被告杜某丙根据死者亲人杜某戊的安排,驾驶其货车拉载鞭炮、冥币以及原告和杜某丁,并由原告在货车尾箱燃放鞭炮,现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杜某丙是接受了死者亲人支付报酬后而提供的有偿服务。当时被告某乙对杜某戊的安排也未反对,应视为接受了这一安排。被告杜某丙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原告因火炮在货车尾箱爆炸而情急之下跳车受伤与被告

杜某丙驾驶车辆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受伤并不是被告杜某丙驾驶不当造成,其后果应由被帮工人杜某乙承担,故被告杜某丙不应当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鞭炮爆炸时紧急避险而从行驶中的车上跳下,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该避险方式具有较大风险,原告采取的方式明显不当,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当减轻被帮工人的责任。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认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杜某乙承担70%的责任。

判决结果:由被告杜某乙向原告赔偿914610.53元。

律师总结: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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