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阮建国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05日 150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章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徐某、王某对柯某向上诉人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1.徐某在柯某向上诉人的借条上签其丈夫王某名字的行为(附有徐某的手机号码),应认定为书面形式而非口头形式合同,王某对担保行为不予认可,应认定徐某为实际连带责任保证人。2.担保形式虽不合法,但并不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即便担保合同无效,也不能免除徐某的过错责任。3.上诉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徐某多次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一审认定柯某以中脉生态家产品一套折价50190元偿还章某部分欠款错误,实为徐某为了承担保证责任代柯某偿还欠款。4.王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徐某因担保所产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二被上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章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柯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章某借款23万元及利息(已偿还利息50190元按年利率36%计算;未偿还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5日止,扣减已偿还部分,为53419.31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偿还期限之日止);
二、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16)鄂1224民初9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徐某对柯某应偿还章某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云泽
审判员 熊 泽
审判员 胡应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罗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