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读:近年来,随着生活经济水平的提高、务工人员的增多,在社会生活中,务工人员时有发生人身损害,那么作为务工人员遭受损害,具体应该怎么做呢?
基本案情:
官某受雇于邹某从事维修工作,而官某作为雇员从事该工作时间不长,还在学习、适应阶段,一切听从邹某进行相应的操作,在邹某在作业工程中,明知补漏制冷机铜管前必须把铜管里的气体全部放完而不放,指挥官某违规操作,导致事故发生,除了其自身受伤外也导致邹某和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官某多次协商要求雇主邹某赔偿,但协商多次也没有结果。
于是,官某找到了深圳律师,并最终委托深圳律师帮助自己维权。在深圳律师的帮助下,官某最终拿回损害赔偿,合计近五万元。
深圳律师分析:
《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规定雇员受害赔偿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要看哪一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当然承担责任;没有过错的,就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