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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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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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约定金额最终胜诉拿回

发布者:熊万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60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赵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

    原告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 1 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于20 1 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万里及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0, 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 0 1 7年7月19日签订《商铺店面装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拟开设的某馒头店进行店面装修,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施工面积为158.27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 0 1 7年7月1 9日至20 1 7年8月18日止,工程总价款为70, 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 0 1 7年7月1 9日进场施工,于20 1 7年8月初竣工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于20 1 7年9月7日在上述地址注册成立了上海市松江区餐饮店,并对外经营至今。被告于20 1 7年7月底、1 1月1 9日分两笔共计支付工程款50, 000元,但至今仍有工程款20, 000元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杨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进行装修时,原、被告双方约定工程款分为两笔款项,50, 000元为装修费,20, 000元为办理消防合格证的费用;因原告至今没有处理好消防的问题,所以不同意支付剩余的20, 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 1 7年7月19日,原、被告签订《商场店面装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店面装修,施工地点为御上海2 5 3 3弄24号,施工面积为158. 27平方米,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一《装饰施工内容表》,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 0 1 7年7月1 9日至2 0 1 7年8月1 8日;工程总价款为70,000元,详见本合同装修工程报价单;自被告对预算设计认可签订合同之日应向原告支付45%工程款;施工过程中期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45%;竣工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总造价10%。

另,该合同还对工程质量及验收等事宜作出了约定。

    20 1 7年I 1月8日,案外人上海B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一份,载明收到2533-24某馒头店消防水费1,000元,原告庭审中同意在其主张的装修工程款中抵扣上述款项。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装修工程款50, 000元.本案系争装修工程于20 1 7年8月竣工。

另,原告提供装修内容及价格清单一份,证明该份清单为原、被告签订《商场店面装修合同》的附件,清单上列明了装修的具体项目及单价。对此,被告认为原告装修的具体内容同清单内容一致;但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提供该份清单,被告也没有见过此清单;被告不清楚具体的装修项目,原告就告知其装修需要50, 000元,消防改造及办证费用为20, 000元。

    以上事实,有商场店面装修合同、装修内容及价格清单、收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签订的《商场店面装修合同》合法有效,虽被告未在原告提供装修内容及价格清单上签名,但被告庭审中自认原告已完成了上述装修内容及价格清单列明的装饰装修项目,且本案系争装修工程已于20 1 7年8月竣工,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总价款为70, 000元,现被告仅支付工程款50, 000元,故被告理应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

20, 000元。审理中,原告自愿抵扣消防水费1,000元,系其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认为剩余工程款20, 000元为双方约定办理消防合格证的费用,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故诙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A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19, 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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