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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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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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被解除辞退拿回所得权益

发布者:熊万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73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人:吕某

委托代理人:熊万里  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A公司

单位代表人:温某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仝泽印   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吕某因解除劳动合同等事宜与被申请人上海A公司发生争议,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本会依法于2 0 1 8年8月6日立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 0 1 7年9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约定工资标准2 2 0 0 0元/月。被申请人于2 0 1 8年4月将申请人辞退。现申请人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支付2 0 1 8年4月工资2 2 0 0 0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 4 0 0 0元;3、支付2 0 1 7年9月4日至2 0 1 8年3月3 1日期间工资差额5 2 5 0元;4、返还押金5 0 0 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于2 0 1 8年4月2 6日主动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根据公司规定,辞职应当提前3 0天通知公司。申请人承诺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提出申请辞职,自愿放弃当月工资,故不同意支付4月工资。申请人岗位津贴少发放的7 5 0元系用于通过第三方避税而产生的服务费。押金同意返还。

    经查:申请人吕某与被申请人上海A公司签订期限为2 0 1 7年9月4日至2 0 2 0年9月3日的劳动合同。申请双方约定,申请人岗位津贴为1 5 0 0 0元/月,另有工资7 0 0 0元/月。申请人于2 0 1 8年4月2 6日以“无法完成公司预期工作’’为由申请于4月2 8日离职,并于当天得到被申请人批准。现申请人以要求赔偿金等为由诉至本会。

    另经查,1、被申请人于2 0 1 7年1 0月1日至2 0 1 8年3月3 1日期间每月按照1 4 2 5 0元/月标准支付申请人岗位津贴;2二被申请人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3、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最后工作至2 0 1 8年4月2 6日。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申请人提供并经质证的岗位聘用协议、劳动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并经质证的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确认单及申请双方的陈述为证。

    庭申中,申请人表示,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于2 0 1 8年4月2 6日明确表示辞退申请人,为了避免申请人难堪,要求申请人辞职。被申请人表示其并未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本会认为: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曾做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之意思表示,而申请人确于2 0 1 8年4月2 6日以“无法完成公司预期工作’’为由申请于4月2 8日离职,故本会确认申请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系由申请人单方面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 4 0 0 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申请人于2 0 1 8年4月1日至4月2 6日期间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劳动,而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对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故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 0 1 8年4月工资17217. 39元。被申请人以服务费为由扣发申请人岗位津贴之行为,无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支持,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此存在约定,故其应当支付申请人2 0 1 7年9月4日至2 0 1 8年3月3 1日期间工资差额5214. 29元。被申请人同意返还申请人押金5 0 0 0元,本会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后经调解未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 0 1 7年9月4日至2 0 1 8年3月3 1日期间工资差额5214. 29元;

    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曰内返还申请人押金5 0 0 0元;

    三、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2 0 1 8年4月工资17217. 39元;

    四、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4 4 0 0 0元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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