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万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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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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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债权拿回应得款项

发布者:熊万里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3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

  原告张某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茅某

  被告某沛

       原告陈某、张某与被告茅某、某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熊万里、被告茅某、某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张某诉称:被继承人某春与陈某系夫妻,生育女儿张某。某春的母亲郭某于2 0 0 9年1 2月死亡,父亲某之于2 0 1 5年1月死亡。茅某、某沛系夫妻关系。2 0 1 4年 9月4日,两被告以经营所需为由向某春借款人民币1 4 0万元(币种下同),约定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5个月,共计利息为1 4万元。同日某春向两被告转账1 4 0万元,两被告当即向某春出具借条一张,并将借款利息一并计算在内,表述为“借款1 5 4万元’’。借款期限内,某春被查出换有恶性肿瘤,因其病情危急急需用钱,遂在还款期限届满后随即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但两被告故意拖欠不还。 2 0 1 5年5月2 0日,某春去世,两原告作为其继承人,有权继承某春的债权,故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两原告借款1 5 4万元,并支付以1 4 0万元为本金,以月息2%为标准,自2 0 1 5年2月6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被告茅某、某沛辩称:不同意两原告的诉讼请求。某沛和某春之间是合作关系,自2 0 1 0年起,两人为古北路大成公馆的房产开发项目开始合作,某沛是施工方的负责人,某春是业主的项目经理。某春帮助某沛拿下该项目第一期、第二期工程,某沛向某春支付佣金。2 0 1 3年末,该项目三期工程开始,因为该项目进程良好,有多家单位竞标,当时三期的工程暂估是3 8 5 0万元,某沛和某春协商佣金以4%计算。基于之前双方的合作默契,在投标结果出来前,某沛将佣金1 5 4石元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某春,后来工程没有中标,某沛要求某春退还,某春称手头资金不足,需要向妹妹筹款,为了说服妹妹,需要某沛出具借条为证,故两被告向某春出具了借条。结果某春只凑了1 4 0万元归还给某沛。后来某沛要求某春将其出具的借条处理掉,某春称会处理,某沛遂再没有过问。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某春与陈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张某。茅某、某沛系夫妻关系。某春的母亲郭某于2 0 0 91 2月死亡,父亲某之于2 0 1 5年1月死亡。某春于2 0 1 5年52 0日死亡。    

2 0 1 49月4日,某春向某沛转账汇款1 4 0万元。当日某沛、茅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今借到某春人民币壹佰伍拾肆万元整。到2 0 1 5年2月5日归还。借款人某沛茅某借款日期:2 0 1 49月4日’。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委会情况说明、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借条、账户历史明细、上海银行查询单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原告为此提供了借条和转账凭证为证,被告认可借条的真实性,亦承认交付事实,则原告对于借款关系的成立完成了举证责任,本院予以认可。被告辩称明为借款,实为还款,但对双方之间存在其他关系、被告交付钱款等事实均无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无法采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乃实践性法律关系,借条所载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借条上未明确约定借期利息,则视为借期内无息,原告主张逾期利率为月息2%,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依法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某春去世后,其名下债权应由其继承人即两原告继承。

    综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茅某、某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某、张某借款人民币1 4 0万元;    

二、被告茅某、某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陈某、张某以人民币1 4 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自2 0 1 5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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