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庞廷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2日 356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简介:被告内蒙古XX草业有限公司是被告胡X独资经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租赁了“XX牧场”种植甜菜。2018年10月27日,被告胡X和郭XX协商雇佣郭XX及甜菜起收机给被告收割甜菜,并提供吃住,而且承担了起收机从外地运输的运费。10月31日,郭XX在收割过程中经过一座坟盘后,起收机停滞不前。该牧场原来是种植苜蓿草的,后被告租赁后改种甜菜,牧场的杂草又密又高。杂草勾拌住了起收机的齿轮,郭XX出了操作室查看原因,发现起收机的传动轴上的齿轮被杂草勾挂,故用手去揪,意外的是棉衣被传动轴搅住动弹不得。后一只胳膊被带到机器里进而全身被搅进去,旁人发现后报警及拨打119,救护车赶来后郭XX已经死亡。2018年10月31日,土默特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证明证实郭XX的死亡经过。死者家属多次找胡X及其公司商谈赔偿事宜,胡X以死者郭XX和胡X系承揽关系而拒绝赔偿。
死者郭XX的家属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通过分析案情,调取相关证据认为死者郭XX和经营者胡X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鉴于死者本身过错严重,胡X作为雇主仅仅承担安全措施不到位的过失责任,故向土左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X和其公司共同赔偿20万元人民币。法院当庭组织调解,双发达成一致意见,被告胡X和其公司共同赔偿死者郭XX近亲属各项损失125000元。本案胜诉。
律师观点:
本案诉争的关键是郭XX自己开的起收机给胡X起收甜菜,胡X按照每亩160元的价格支付报酬,并提供吃住。这一行为是属于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承揽关系,按照法律规定,承揽人在承揽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是雇佣关系,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自身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确定雇主和雇员的责任。
要确定本案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本律师认为,首先要搞清楚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在哪里?应当从以下几点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
(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本案中郭XX自开着起收机来到胡X的农场后,就和胡X产生了支配和从属关系,郭XX在给胡X起收甜菜的同时不能再接受其他人的雇佣,而且在农场吃住,起收的甜菜也由胡X安排拖拉机运到指定位置堆放;胡X要求郭XX在20天内起收完毕,这也是限定了工作时间;支付的报酬是按照每亩160元计算,而不是按照最后完成全部起收面积后一次性付多少钱,这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在起收时,郭XX起收的甜菜要装到其他雇员的四轮车里拉走堆放,可见起收工作需要郭XX的起收机和他人的四轮车共同完成,郭XX所提供的是接受劳务的胡X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综上,本律师认为这是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