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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11延安必康虚假陈述案件的揭露日是立案调查日还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9日|分类:行政复议 |614人看过

股民如何索赔?索赔条件是什么?投资者索赔的条件怎么认定?

是股民朋友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股民是否有获赔的可能。

其中揭露日是股票索赔条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它决定股民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资格以及可索赔范围。

002411延安必康近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002411延安必康的揭露日怎么确定呢?

由于002411延安必康的管辖法院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股票索赔律师谢保平研究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股票索赔案件法律文书,发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揭露日的确定比较特别,既不是以立案调查日,也不是以证监会对被处罚上市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为揭露日,而是以媒体公开报道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股票索赔律师谢保平研读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发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此认定的逻辑是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事实最早被揭露的日期为揭露日。具体到002411延安必康,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逻辑,证监会对002411延安必康立案调查日被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可能性不大,在002411延安必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前,如果002411延安必康的虚假陈述事实没有被媒体或002411延安必康主动披露,那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达日应该是002411延安必康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另外,由于《九民会议纪要》对虚假陈述揭露日的定性有了指导性原则,不再要求以““镜像规则”为必要,002411延安必康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定为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也是有很大可能的。

1、 以上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维权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索赔条件有可能根据证监会行处罚决定书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2、 如有股民对索赔条件不明白之处可以与股票索赔谢保平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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