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索赔条件之揭露日
股民如何索赔?索赔条件是什么?投资者索赔的条件怎么认定?是股民朋友非常关心的问题,因为这个直接决定了他们是否有获赔的可能。
其中揭露日是股票索赔条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它决定股民的投资损失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资格以及可索赔范围。
以*ST中安(600654)为例来进行说明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对股民索赔的重要性,证监会对*ST中安(600654)立案调查日是2016年12月23日,如果把2016年12月23日认定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那么2016年12月24日及以后卖出的股民是符合索赔条件,可以参与索赔;如果将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认定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即2018年1月15日,那么在2018年1月16日前(不含当日)卖出股票的股民就无权索赔,不管遭受多少损失。
投资者索赔的条件怎么认定?揭露日确定标准是什么?
那么,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确定标准是什么呢?股票索赔律师谢保平律师分析如下:
一种说法,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以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理由是《九民会议纪要》第84条规定,“原则上,只要交易市场对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权威媒体刊载的揭露文章等信息存在着明显的反映,对一方主张市场已经知悉虚假陈述的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得到固定,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立案调查日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以上海金融法院作出的判决为例,上海金融法院自成立以来在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16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判决书,除了两份因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不构成重大性而被驳回的外,14份判决书中仅有1份判决书认定证监会立案调查日为揭露日,即方正科技案。
第二种说法,证监会对被处罚上市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日为揭露日,理由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全面、充分地披露了上市公司进行误导性陈述的违法事实,充分揭示了投资风险,足以警示投资者重新判断股票价值,故应以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布的认定虚假陈述成立的14份判决书,有13份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揭露日。
实践中其他法院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认定也各不一致,比如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般以立案调查日作为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等等。
第三种说法,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可以是虚假陈述更正日。这种情况虽然有法律明确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上市公司很少主动自行公告更正。审判实践中很少用到,不具有讨论价值。
股民如何索赔条件是什么?股票索赔律师的征集公告常关注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的认定标准还没有完全统一,两种标准在审批实践中都有法院采用,故而不能说哪一个是标准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可以根据具体受理法院的审判惯例来进行判断。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股民,需要多留意律师团队的征集公告,因为律师团队会根据客观情况及时调整索赔条件。
以上是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是立案调查日还是《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问题的解答。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您证券维权、股票索赔方面还有其他疑问,欢迎联系南京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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