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一家有兄弟姐妹五人,大刘的父母在上世纪90年代相继去世,留下了位于南京市的一套房产。父母去世后,兄弟姐妹协商一致签订了房产继承协议,五子女每人各享有房产20平方米的继承权,后来C、D出具房屋产权转让声明,愿将自己各自拥有的20平方米的继承权转让给大刘,转让声明均加盖了C、D所在单位的印章。
再后来老房拆迁,拆迁办按当时的政策安置三套房屋,B、E各取得一套安置房,大刘依据自己继承份额和C、D转让的份额也取得了一套安置房,大刘一家三口在该房屋内一直居住至今。现在小孩上学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但房管局认为大刘所有的房屋产权不清晰,不予办理产权证,于是大刘找B、C、D、E交涉,B、D、E愿意协助办理,但C表示该套安置房自己有继承权,不愿协助办理产权。
大刘找到了对处理继承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南京谢保平律师团队,谢律师在和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之后,通过搜集固定证据,确定合理有效办案方案后,提起了诉讼。
庭审中,C表示当年房屋产权转让声明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字,系其丈夫代签,自己不知情,其丈夫无权剥夺自己的继承权,故该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兄弟姐妹五人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大刘应补充自己相应的拆迁安置款,否则不同意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大刘名下,谢保平律师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进行了有力的反驳。
在真实充分的证据和谢律师合法有力的代理意见下,原告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全部支持,现在房产已经成功过户至大刘的名下,大刘对谢律师高效、认真的工作态度表示非常满意!
申明: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部分情节有改动,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图片均为网络配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