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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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福建证威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金融证券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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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屋,一方可以单独拿去抵押贷款吗?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18年09月17日|分类:抵押担保 |537人看过


【法律咨询】

我姐姐和她老公感情不好,男方四肢健全,却不出去工作,整天在家打游戏。婚后我姐姐利用婚前财产和男方出资的部分钱款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他们两人名下。

现在她想通过抵押房产取得一笔资金,然后这笔贷款和房子的按揭款都一起不还了,到时候银行如果要收房子就让他们收房子。请问这样行得通吗?

【南京离婚律师谢保平解答】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你姐姐将房屋抵押的行为,超出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她无权单独将房屋抵押贷款。

其次,退一万步说,即使你姐姐可以贷款,她对购买的房屋的按揭贷款和抵押房屋的抵押贷款,承担的也是无限责任,如果抵押物即房屋的价值无法足额偿还贷款,你姐姐也还是要对这两种贷款承担责任的。故而你姐姐的这种断供的行为,是无法达到其预期目的的,该她承担的责任,不会因为逃避而免除。

你姐姐应该尽快起诉离婚,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方式。

谢保平律师:南京离婚遗产继承律师、金融经济纠纷律师、民间借贷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婚姻家庭咨询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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