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给大家感觉是十分普通的案件,甚至有些认为是最简单不过了,实则不然。本文仅从借款时的以房抵债协议和还款期限到来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两个方面来粗略分析。
一、借款时的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为了保证自己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债务人对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物有房子、车子等,实践中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做个公证书,大概内容一般是如果债务人到期如果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就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债权人的这种情况涉嫌流押,可能会被法律判决无效。因为《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此系法律上禁止流押的规定。禁止流押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损害抵押人利益,以免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看似万无一失的担保,法院却极有可能会判决无效。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避免的。
二、还款期限到来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和债务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协议,债权人却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强制履行。
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将不会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最高院民一庭(撰稿人:夏正芳、潘军锋,江苏高院;仲伟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刊登的一篇案例对情形进行了明确的阐述,具体原文如下: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在尚未办理物权转移手续前,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最高法院认为:债务人反悔不履行抵债协议,债权人要求继续履行抵债协议或要求确认所抵之物所有权归自己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但经释明,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合同的,法院应继续审理。
鉴于篇幅所限,其他情况在此不再陈述,总之民间借贷案件看似简单实际却不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