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一个朋友背着我用我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皮包公司,以我作为公司法人,并以我的名义认缴了20%的股份400万元。我发现后立即要求他找别人接替我的股份,让我脱离出来,现在我已经把股份转让给别人了,接替我的人也没有实际出资。
请问如果这公司出现债务,导致公司无力偿还,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
【南京律师谢保平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如果你朋友的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债权人要求追加你承担责任的话,法院会支持的。
谢保平律师在此提醒各位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借与他人,否则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麻烦。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