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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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我50万元不还,执行他房产时发现房子已在起诉前卖给了其他人,怎么办?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8日|分类:债权债务 |465人看过

  【法律咨询】

  我借款50万给别人,对方逾期不还,于是我向法院起诉了,并同时保全了他名下购买的一套商品房,该房在房产局办理了预售备案,但没办理房产证。

  法院判决我胜诉,可在执行这房子时发现,对方在我起诉前半年就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其他人,而且收取了全款,买房人已经入住。

  买房人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说房子是他的,法院不能执行他的房子。

  请问我该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另外,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购买者在明知你的债务人的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依旧购买该房屋,属违法交易,显然他存在过错。因此即使购买者实际交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居住,也无法对抗法院的执行。

  你可以要求法院依法处理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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