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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之前我在南京买了一套拆迁安置房,买房的时候签过合同,现在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了,之前的房主却说要加价10万元才给我办,不给他这10万元的话他就到法院主张买卖无效。
请问这买卖是无效的吗?我可以不支付这10万元并要求房主办理过户手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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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谢保平解答】
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 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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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 应当认定为有效。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满五年转让的,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法院不会支持,但五年后可以要求过户。
因此你可以不支付这10万元并要求房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对方不配合,你可以起诉对方。
随着房价上涨,卖房人为了经济利益不惜背信弃义,这种违背诚信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也不能利用诉讼获利!
谢保平律师:知名南京律师、南京离婚律师、婚姻家庭咨询师、南京证券律师(获得证券从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