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永悦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8月15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号)。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永悦科技重大合同临时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
(一)永悦科技和河南省平舆县在招商引资洽谈中关于无人机业务的合作情况
(二)永悦科技信息披露情况
2023年8月28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仅披露永悦智能与平舆畅达于8月27日签订《销售合同》和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平舆畅达向永悦智能购买5,000台无人机,合同总金额为3亿元,平舆畅达于合同签署后10个工作日须支付合同总价的20%、1个月内须支付合同总价的80%等内容。公 告中未披露《补充协议》的签署和《销售合同》未生效的事实。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永悦科技的关联人情况
(二)永悦科技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三)永悦科技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永悦科技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6,630.70万元。其中,2022年上半年发生额为2,645.70万元,当年归还本金350万元,年末余额为2,295.70万元;2023 年上半年发生额为3,985万元,当年归还本金2,446.90万元,年末余额为3,833.8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额分别占2022年半年报、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记载净资产的 4.88%、5.20%、8.17%。上述占用同时构成关联方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证监局决定:
一、对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陈翔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零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朱水宝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四、对徐伟达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永悦科技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3年8月28日至2023年9月17日之间买入603879永悦科技,且在2023年9月1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3月18日至2023年10月11日之间买入603879永悦科技,且在2023年10月1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永悦科技违规依据:
2023年10月11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19号)。
2024年4月28日,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苏证监罚字[202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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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保平律师从事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件多年,有丰富的虚假陈述案件办案经验,团队律师皆具备证券从业资格,成功案例有:大智慧、三房巷、嘉寓股份、亿晶光电、宝利国际、三圣股份、辉丰股份、济南高新、祥源文化、众和股份、新纶科技、超华科技、ST岩石、安硕信息、中毅达A股B股、天神娱乐、香溢融通、雅百特、延安必康、金花股份、长园集团、圣莱达、东海洋、飞乐音响、奥瑞德、天奇股份、华泽退、中兵红箭.....60多只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