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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股份最新事件,收到警示函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2日|分类:股权纠纷 |260人看过


同方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7月2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1、财务核算不准确。一是投资收益核算存在跨期问题,导致2018年至2023年相关投资收益核算不准确。二是个别项目研发支出会计处理不当,导致2022年开发支出、存货核算不准确。三是部分采购业务存在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同时挂账情况,导致2020年至2023年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及相应资产减值损失核算不准确。四是个别逾期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不连续,导致2020年至2022年相应坏账准备核算不准确。五是2021年个别子公司未严格执行减值相关会计政策,漏提预付账款坏账准备。

2、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预付土地款事项相关会计核算科目归集不当,导致 2020年、2021年预付账款、其他非流动资产披露不准确。二是2021年、2022年长期应收款相关坏账计提政策披露不准确。三是重要联营企业报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金额披露错误。四是2019年、2021年部分参股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影响有关核算数据和披露不准确。  

同时,同方股份财务制度执行不规范。一是对长期股权投资、商誉、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等科目减值迹象及减值测试评估异常情形关注不够,与资产减值相关的各类内部控制有待加强;二是同类型存货采用不同的存货跌价计提方式;三是未充分考虑“迁徙率”等预期损失模型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计提减值间的差异影响;四是部分子公司合同资产未按公司减值相关政策准确划分账龄组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同方股份、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同方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4月26日至2024年6月28日之间买入600100同方股份,且在2024年7月1日 (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同方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7月2日,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梁武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57号)。

 

目前火热征集的股票如下:

002052同洲电子,300766每日互动,000523广州浪奇,600289亿阳信通,002086东海洋,603111康尼机电,600589广东榕泰,600387海越能源,300427红相股份,300078思创医惠,6003377广誉远,600831广电网络,600185格力地产,000613大东海,300585奥联电子,000506 ST中润,600748上实发展,002647仁东控股,002247聚力文化,000663永安林业,300526中潜股份,000802北京文化,601101昊华能源,002471中超控股,300330华虹计通,002569步森股份,002470金正大,002656摩登大道,600343航天动力,002235安妮股份,601113华鼎股份,000700模塑科技,300555路通视信,300310宜通世纪,000004国华网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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