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佰制药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6月20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600594益佰制药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因益佰制药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而在此之前,2024年4月13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窦、窦、许:
1、经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佰制药或者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主要产品暂停生产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影响的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窦啟玲、时任总经理窦雅琪、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淼,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行为负主要责任。
2、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益佰制药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对窦、窦、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法合规意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3、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益佰制药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4月12日之间买入600594益佰制药,且在2024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益佰制药违规依据:
2024年4月13日,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贵州益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窦啟玲、窦雅琪、许淼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