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华能源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30日,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显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2、涉诉企业:原告:乌苏四棵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煤炭公司”);被告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墩子煤业”)。
3、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红墩子煤业是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控股子公司,昊华能源持有红墩子煤业60%股权。
4、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红墩子煤业应当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乌苏煤炭公司支付产能置换指标使用费8,219.55万元,利息1,604.78万元,总计 9,824.34万元,并自2023年11月7日起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的利息。
5、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公司及红墩子煤业正在与代理律师商讨后续诉讼处理方案,目前尚无法判定最终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实际影响金额。
而在此之前,2021年11月10日,昊华能源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昊华能源在2015年收购京东方能源时,将其实际持有的4.5亿吨煤炭资源调整为9.6亿吨煤炭资源,导致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年报虚假记载,虚增资产约28.25亿元。
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遭到了大量投资者索赔。根据《2022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23年3月31日,根据北京金融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共有661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其中23名投资者已经撤诉,剩余638名投资者索赔金额合计145,682,546.69元。目前,北京金融法院已就592起案件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损失核定,扣除其中已撤诉23起案件,剩余569起案件扣除系统风险后,核定投资者损失共计84,638,194.73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昊华能源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5年2月11日至2019年12月27日间买入601101昊华能源,且在2019年12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昊华能源违规依据:
2020年5月20日,昊华能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行政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40号)。
2021年8月31日,昊华能源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5号)。
2021年11月10日,昊华能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2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