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通世纪索赔消息:
2024年5月30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1. 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益等10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议案的民事裁定书。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77,900.20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收到相关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书》等有关材料,涉及83位投资者(包括本公告涉及的10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涉及金额合计约740万元。其中,63位投资者诉讼已经法院调解,涉及金额约274万元;7位投资者诉讼原告已撤诉;2位投资者诉讼已一审判决,涉及金额约4万元,目前尚在二审程序中;其它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后续最终影响将以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情况而定。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案件民事裁定结果,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案件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而在此之前,2023年6月21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
经查明,宜通世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宜通世纪启动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2,178.99万股及支付现金44,000万元的方式向深圳市倍泰健康测量分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泰健康)原实际控制人方炎林等16名交易对手方收购倍泰健康100%的股份,交易总对价为10亿元。收购完成后,倍泰健康成为宜通世纪的全资子公司,纳入宜通世纪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
2017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在方、李(均另案处理)的组织下, 倍泰健康采取在内部指使员工以虚假合同在ERP系统中虚构订单,在ERP系统中虚拟采购收货、生产、发货等全套资料的方式,在外部与客户策划签订虚假合同 或未履行合同,利用控制的个人及企业账户资金转款,提供资金供交易对方支付货款等手段进行财务舞弊。通过上述财务舞弊行为,倍泰健康合计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河南欧利特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览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赣州仁心医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赣州仁心健康体检中心有限公司)、江西学尔互联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西健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敏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屏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百优特科技有限公司和成都小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业务收入9,734.39万元,虚增成本5,260.9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83.86万元,分别占宜通世纪当期披露数额的3.7%、9.75%和15.67%;
其中,倍泰健康在未全部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账面确认超出已交货部分的销售收入,虚增与北京远程系相关公司的业务收入65,351,534.49元,虚增成 证券代码:300310证券简称:宜通世纪公告编号:2023-023 3本45,857,126.41 元,虚增利润19,494,408.08元。倍泰健康的财务舞弊行为导致宜通世纪2018年4月3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4月11日披露的《广东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更新后)》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决定:
一、责令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钟、郭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宜通世纪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8年4月3日至2022年11月4日之间买入300310宜通世纪,且在2022年11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宜通世纪违规依据:
2022年11月4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33号)。
2023年2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2号)。
2023年6月21日,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