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尼机电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6月14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相关司法执行股票及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2023年10月27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下达的判决书,判决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以1元的总价回购胡继红所持3,307,814股康尼机电股票,胡继红应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胡继红未能配合康尼机电足额回购前述股票,对于未能回购部分,胡继红应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不超过14.86元/股)赔偿康尼机电股票损失;同时,胡继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康尼机电现金对价5,058,893.8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对龙昕科技原17名股东起诉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2024年6月13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执行胡继红持有的 3,307,814 股康尼机电股票,该等股票已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而在此之前,2021年7月30日,康尼机电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至2017年,龙昕科技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处罚下达后,遭到大批投资者索赔。根据《2022年半年度报告》显示收到部分投资者的诉讼申请,公司根据第三方测算赔偿结果并结合公司聘请的律师意见计提了相应的预计负债。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康尼机电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7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22日间买入603111康尼机电,且在2018年8月2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康尼机电违规依据:
2018年8月22日,康尼机电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18076号)。
2020年5月12日,康尼机电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28号)。
2021年7月30日,康尼机电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