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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股票索赔案一审正式开庭,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股权纠纷 |110人看过

2024614日,谢保平律师团队代理的一批000523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些投资者因红棉股份此前信披违法违规造成损失,而将其送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

而在此之前,2021年1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对广州浪奇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广州浪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虚增存货,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3、广州浪奇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往来及相关的关联交易情况,2018年年报、2019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9月27日间买入000523广州浪奇,且在2020年9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红棉股份(原广州浪奇)违规依据:

2021年1月8日,广州浪奇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粤调查字210023号)。

2021年11月12日,广州浪奇披露了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1〕17号)。

2021年12月29日,广州浪奇收到了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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