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欣资源最近索赔消息:
2024年4月30日,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公告中显示: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减亏约5.15亿元,主要系:①本期公司计提与钴相关存货跌价准备约0.45亿元,上年同期计提约3.74 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3.29亿元;②公司本期氢氧化钴未销售及阴极铜销量减少导致销售税费较上年同期减少1.34亿元;③公司上年同期计提非经常性损失约0.95亿元。
2、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主要经营阴极铜、氢氧化钴、硫酸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大宗商品贸易。2023 年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53.73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35.66%,营业成本人民币 50.21亿元,比上年同期减少了36.25%。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82.50亿元,比期初减少6.12%;总负债人民币24.21亿元,比期初减少 17.87%,资产负债率29.35%,同比减少4.19个百分点。归属母公司股东权益人民币61.14亿元,比期初增加1.27%;实现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人民币-1.08亿元,比上年同期减亏5.15亿元。
3、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上海证监局于2021年9月26日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于2021年12月22日对公司及四位高管作出行政处罚。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共收到法院发来的刘丽芳等约120位二级市场投资者分别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赔偿上述投资者损失,并由四位当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索赔金额合计约1,942万元。上海金融法院选取其中刘丽芳案作为示范性案件,并由第三方估损机构评估投资者损失。
2023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就示范性案例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实施日为2019年2月28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25日,判决我司应赔偿损失5,215.22元,四位高管分别承担 1%、2%、2%、5%的连带赔偿责任。我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并提起上诉,2023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2023年8月10日,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并支付全额赔偿。截至本报告日,公司陆续收到法院裁定原告撤诉文书32案,判决驳回全部诉请3案(其中1案原告提起上诉,公司在积极应对,法院已于2024年2月29日组织庭前会议),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1案(公司已履行该生效判决并支付赔偿款4,315.93元),完成诉前调解案件61案(公司已履行生效裁定并支付赔偿款合计1,206,923.94元),公司无须赔偿21案(第三方估损报告显示投资者损失为0),已完成法院民事调解 1 案(公司已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并支付赔偿款和案件受理费合计8,508.94元)。 2024 年 2 月,新增 7 案索赔,索赔总额约 18 万人民币,其中只有 1 案处于示范性案例确认的可索赔区间;2024 年 4 月,新增 8 案诉前调解,截至审计报告日尚未判决。
而在此之前,鹏欣资源本案已有一审胜诉判决!2021年12月23日,鹏欣资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鹏欣资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8年7月25日,鹏欣资源子公司鹏欣刚果金(钻)矿石交易中心(以下简称PCTC)与VICENT MINING SARLU(中文名:VICENT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VICENT)签订《铜矿石销售合同》。2019年2月25日,PCTC与VICENT签订《销售退货协议》,约定退回前述交易的矿石,与前述销售合同相关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同日,双方签订《矿石交割单》退回矿石。公司对应冲减前期已确认的收入,涉及冲减营业利润2.5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个经审计会计年度(2017年)合并报表利润总额的74.68%。公司未及时披露《销售退货协议》。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鹏欣资源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4月24日之间买入600490鹏欣资源,且在2019年4月2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鹏欣资源违规依据:
2021年9月26日,鹏欣资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032021010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0032021191号)。
2021年12月13日,鹏欣资源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1]18号)。
2021年12月23日,鹏欣资源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1]17、18、19、20、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