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同洲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6月12日,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中显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7日、2024年6月11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2、公司未能与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取得联系。公司第一大股东袁明先生所持有的公司股份123,107,03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占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100%)于2020年5月25日被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20年5月25日起至2026年4月24日止。
而在此之前,2021年7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经查明,同洲电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提前确认职工薪酬负债,同洲电子2014年度虚减净利润2,630万元,2015年度虚增净利润2,897.77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 267.77万元。
二、滞后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同洲电子2015年度 虚增净利润3,950万元,2016年度虚减净利润3,935.67万元。
三、虚构销售收入,2015年12月,同洲电子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华光同创科技有限公司虚假销售呆滞存货,导致同洲电子虚增2015年度营业收入2,920.05万元,虚增2015年度净利润2,920.05万元。
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袁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30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60万元罚款;
三、对颜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四、对袁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五、对欧阳、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贺、潘、吴、王、王、侯、李、陈、肖、刘、王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同洲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6年4月29日至2019年10月25日间买入002052同洲电子,且在2019年10月2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同洲违规依据:
2019年10月15日,同洲电子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9]345号)。
2021年3月8日,同洲电子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号)。
2021年7月8日,同洲电子收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