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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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技术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公司及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公告,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158人看过


银江技术最近索赔消息:

2024年5月24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2024年5月24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 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1、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23,395.10

万元,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2、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王腾、总经理韩振兴、财务总监任刚要、董事会秘书吴孟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银江技术索赔条件如下: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之间买入300020银江技术,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银江技术违规依据:

2024年5月24日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银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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